斗门、马山镇党委、政府,区机关各局(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开发区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转型升级扶持政策,结合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在梳理整合历年产业扶持政策基础上,突出重点、突出龙头、突出创新,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优化产业结构
1.鼓励设备技术投入。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当年设备技术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新建(或提升改造)项目(经核准或备案),按项目当年设备技术实际投资额给予2%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对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资助办法。
2.鼓励外地企业来区投资。对市外境内(指绍兴市行政区域外,含市内企业、个人在外投资设立)的国家级品牌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市公司等大企业大集团、行业排头兵企业直接投资属开发区鼓励类产业,且当年引进当年实到市外境内资金(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当年实到市外境内资金(以提交的验资报告为准)2%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在注册资金到位当年,经验资确认先予兑现50%,其余部分在项目竣工投产当年兑现。对重大越商回归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3.鼓励外资项目引进。对项目落户协议约定到位的外资,每实到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3万元;对项目落户协议外到位的外资,每实到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8万元;对企业利用外债,经省商务厅审核,纳入当年开发区实到外资统计的,每实到10万美元奖励0.5万元人民币。
4.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区内当年新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且有离岸外包执行额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离岸外包合同执行额达1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离岸外包合同执行额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离岸外包合同执行额2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推进梯度发展
5.培育壮大“百亿”企业。支持骨干企业发展扩张,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百亿元的工业企业集团(不含建筑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6.加快工业企业“下升上”、“个转企”。 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意见〉的通知》(袍委办〔2013〕128号)文件执行。对当年新上规模以上企业每家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不含拆分新增企业)。
7.扶持重点税源企业。对当年实缴税收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超过10%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实缴税收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超过10%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超过10%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述企业中,对实缴税收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再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个人所得税自缴,对象为独立法人单位,以自然年度实际入库税金数据为准)
8.鼓励企业提高亩产率。对当年销售收入3亿元(含)且实交税金5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前五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销售收入3亿元(含)以下且实交税金1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前十位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对当年销售收入3亿元(含)且实交税金5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亩均销售前五位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销售收入3亿元(含)以下且实交税金1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亩均销售前十位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象为统计上报单位,以自然年度实际入库税金数据为准)
9.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注册地在袍江并在境内证券市场直接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境内借壳上市且注册地迁移到袍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浙四板”)挂牌的企业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版”)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和15万元。
10.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对当年自营出口额超过2亿美元且同比增幅达到10%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自营出口额1—2亿美元(含)且同比增幅达到10%以上的企业,奖励15万元;自营出口额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且同比增幅达到10%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自营出口额1000—5000万美元(含)且同比增幅达到10%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自营出口500—1000万美元(含)且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奖励2万元。
11.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参加由区管委会组织的国内外重点展销会,每个摊位国内的补贴5000元、国外的补助1万元(每家企业最多补贴不超过3个摊位,参加华交会、广交会不予补贴)。
三、鼓励科技创新
12.鼓励科技投入。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险室)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企业(包括农业科技企业)奖励10万元、2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各奖励10万元、5万元、2 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按照国家级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省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市级5万元、2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新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项目,每只项目奖励2万元,通过验收再奖励3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每只奖励5万元,通过验收再奖励5万元。
13.鼓励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不包括专利人是个人的),每只奖励1万元;通过省级新产品新工艺鉴定每只奖励1万元。
14.鼓励孵化项目产业化。科创中心孵化成功企业,在开发区实施征地产业化的,区管委会优先考虑安排地块,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如继续在开发区租用标准厂房进行产业化的,给予每平方米每月2元的补助,同一企业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15.鼓励企业建立健全院士专家工作站。对当年新列入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5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7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16.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对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江南分院、北大工学院绍兴技术研究院、浙江加州国际纳米技术研究院绍兴分院等创新平台承担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中试)、科研攻关技术、产业化等任务的,经审核,每年给予300万元以内人民币的专项扶持(三院经核准后总奖励资金超过300万元的,按各院所核准奖励额占总核准奖励额比率,最高300万元进行奖励)。
对三院帮助企业进行项目研发、科研攻关及进行高新成果产业化的,同时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科技攻关计划或院校合作项目,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每项分别给予 30万元、15万元、5万元资金资助。此项最高资助额不超过60万元。
对三院与企业共建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给予技术支持,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资助。此项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对三院在袍江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产业化的,每实施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以项目开工建设为准),奖励100万元;每实施一个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标准厂房租用项目(以取得营业执照、项目实质投产为准),奖励10万元。此项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三院新引进落户区内的创业项目,奖励引进单位10万元(以取得营业执照为准);对新引进落户到区内企业的创新项目,奖励引进单位5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列入市“330海外英才计划项目”。
17.鼓励创名创牌。对当年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产品、着名商标、出口名牌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18.鼓励企业信息化建设。对新获得省、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创建成功的分别再奖励2万元、1万元。
19.鼓励加强质量管理。对评审为区质量奖的企业(不超过2家),分别给予一次性人民币6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20.鼓励企业制定技术标准。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牵头制定完成并颁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不包括关联企业)。
四、促进节约集约发展
21.鼓励利用闲置(标准)厂房。购买或租用闲置(标准)厂房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5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如投产后完整生产年度产出达2000万元以上及实缴税收5万元以上的,按购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租赁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2.鼓励企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对当年通过验收获得补助的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分别配套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鼓励利用厂房屋顶建设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对提供厂房屋顶用于安装光伏发电的企业按实际安装面积每平方米2元给予补助(以设计规划面积为准);对已列入省级清洁生产试点计划并经验收合格(强制性认证的除外)每家给予3万元的奖励;首次经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绿色企业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通过ISO14000认证并获得证书的企业(不含复查)给予人民币1万元的补助,通过复审的企业每家给予5000元补助。
23.鼓励区内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对投入节电、节煤、节水、节油、减排等技术设备且取得实际效果、年度总投入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经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根据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按投入设备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符合《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目录(2011版)》要求,完成拆除属“三高一低”的整体生产线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以企业(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核定的生产能力及设备投资额为依据,按落后生产能力资产账面净值给予3%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不含小砖瓦窑)。鼓励燃煤锅炉改用集中供热或天然气锅炉,1吨及以下补助1万元,每增加1吨增加补助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擅自非法安装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改造不作补助)
五、附则
25.本政策意见奖励的对象为注册在袍江开发区范围内正常生产且税收贡献在袍江的独立法人或企业。
26.本意见扶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为限(当年新办企业除外)。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27.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点责任事故,或不服从统计管理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未能完成节能降耗目标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优惠。相关证明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提供并予以确认。
28.本政策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相关奖励结算由区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两镇及区管委会办公室、区财务办、区对外经济贸易局、统计分局组织实施,并报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文予以公布。
29.本政策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最终解释,区监察分局、审计办要加强对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