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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袍江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3-12-31    来源:国家级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斗门、马山、孙端镇,区机关各局(办)、单位,区内各市垂直管理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区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绍市委发〔2013〕5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试行。

  一、推进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1.区级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下同)在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交易市场、商贸综合体、现代物流综合体、科技创业园、产业服务平台、文化产业综合体等类型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下同)。

  2.对被列入区级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建设期内,按每年实际新增投资额的2%给予主办方贴息补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建成营业后设定三年培育期,培育期内,项目内经营户按照对区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50%给予返还。对被列入市级现代服务业“310工程”的中国安防城、中国汽车城、集亚物流基地和大型商贸综合体的建设运营,按照绍兴市政府相关鼓励政策执行。

  3.对列入区重点培育的百亿元专业市场主办方,营业后第一年度市场销售达到2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达不到的不予奖励;第二年度开始以20亿元为基数,销售额每增加10%,给予20万元奖励。

  4.对区级以上服务业重大项目主办方举办或具体承办的各类全国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起的洽谈会、论坛、招商会等重大活动,事先报经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并备案的,每次活动补助10万元,每个项目年度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建设

  1.对列入区级现代服务业特色商业街区建设的项目,其营业建筑面积达到总规划建筑面积的70%以上,且保持一年以上持续营业的,给予项目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特色商业街区内新进入符合业态要求或调整原有业态、符合业态培育要求的企业(经营户),经营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自开业或调整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100元/㎡补助(面积按产权证建筑面积计算,每年每户以10万元为限;补助资金在正常营业满一年,且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兑现到位,未能正常营业或持续经营的,不予补助)。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1.对于利用存量房屋,新引进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专业餐饮、文化娱乐及其他商贸项目,按经营面积大小,正常营业一年且持续经营的,一次性给予主办方10-50万元奖励。项目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贸业态项目,按经营面积大小,正常营业一年且持续经营的,一次性给予主办方100-200万元奖励。大型商贸业态项目营业后设定三年培育期,培育期内,项目内经营户按照对区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50%给予返还。

  2.对于首家入驻我区的影剧、演艺文化类项目,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且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在正常营业一年且持续经营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在袍江中心商贸区购置或租赁(利用)空置商业用房新注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会计审计、咨询认证、研发设计、工程设计、资产评估、融资租赁、产权交易、信用评价、广告会展、旅游、标准认定、技术检测、专业培训、人力资源、电子商务、招标采购中心等各类中介服务业企业(机构),连续两年年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开发区每年度组织一次区十强商贸服务品牌企业(项目)评选,对入选企业(项目)给予颁发奖牌(价值2万元)。

  四、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1.积极鼓励我区享受绍兴市政府绍政办发【2012】47号文件规定的中兴大道沿线两侧“退二进三”各类企业引进商贸服务业项目和发展总部经济,在完成转型手续后,给予转型企业按转型项目规划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

  2.若转型发展总部经济的,除享受《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绍市委发〔2013〕53号)有关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政策外,每引进一家企业总部的,对引进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五、申报程序

  1.符合本政策的企业(项目)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区商贸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商贸服务局会同区财政办、审计办、统计分局、财政分局、地税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管委会审定。

  2.符合上级政府部门相关各项奖励政策的,由开发区对口管理部门另行上报。

  六、附则

  1.享受本政策的企业(经营户)必须是在我区注册登记、财务制度规范、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独立法人;对存在偷税、侵权、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企业(经营户),以及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方面责任事故的企业(经营户),一律取消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资格;已达到“三上”单位标准而未申报统计上报的企业(项目),也不得享受此奖励政策。

  2.国外连锁企业须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总部并以营业执照认定为准,国内连锁企业以营业执照认定为准。

  3.凡存在违反与区管委会签约合同和上级部门约定合同条款行为的企业(项目),或发现其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律取消享受本文件优惠政策的资格。终止该项目申报手续并收回所有奖励。

  4.以上政策中所涉及的项目投资均不含土地出让金,注册资本、销售(营业)额、完缴税收以工商、统计和税务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

  5.本政策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暂试行两年。由区商贸局负责解释。

  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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