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马山、孙端镇,区机关各局(办)、单位,区内有关市垂直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开发区商贸房地产发展水平,加快推进现代化新城区建设,现就加强进区商贸房地产项目招商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1.成功引荐大型商贸房地产项目落户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2.成功引荐大型商贸房地产项目落户的区机关干部职工。
二、引荐项目条件
引进的项目必须是2014年1月1日以后新引进的大型商贸房地产项目,包括:符合《关于加快推进袍江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袍委办〔2013〕188号)的区级及以上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全国行业排名前50名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2万平方米以上特色商业街区项目。
三、认定方法
1.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需到区商贸局填写项目引荐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并办理确认手续;
2.引荐项目奖励最终须提交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确认后兑现;
3.仅对引荐项目的第一信息提供人进行奖励。
四、奖励办法
1.符合引荐条件的项目,新征土地的按每只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的1‰予以奖励,租赁项目按照租赁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实行奖励,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特殊的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进行奖励;
2.新建的引荐项目奖励在项目正式开工建设时予以兑现,租赁项目奖励在正式营业时予以兑现;
3.开发区、三镇机关干部职工提供信息引进项目,参照上述奖励标准的10%给予奖励,招商专职人员按5%执行;
4.引荐项目取得的奖金,须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奖金发放时由出资奖励单位代扣代缴。
五、其它事项
1.引荐项目在奖励期限之后的增资扩股、兼并重组以及新建等投资,开发区将都不再进行奖励;
2.引荐项目企业或个人如已享受市政府相关招商奖励政策,开发区将不再重复给予奖励;
3.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

